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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108 
計畫編號 1080614 
研究計畫名稱 108年度「高雄市政府行政業務委外之研究」 
委託機關高雄市政府研考會 
研究單位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 
研究主持人 譚大純 
協同主持人 汪昭芬 
研究團隊顧問  
研究人員 
計畫摘要高雄市自縣市合併後,幅員倍增,面積廣闊,行政服務需求大幅增加。惟市政府人力配置及預算編列卻相對不足。高雄市議會郭議員建盟即曾於2019年四月份指出,高雄市長期收支失衡,高雄市行政業務量逐年增加,而市府人力相對不足,致影響行政效率,衝擊廠商對投資高雄之意願。基此,郭議員建議市府應儘速視需要部分行政業務委外,以提升行政效能。惟其須建立在「安全把關標準不打折」之前提。包括建立防弊機制、事後調查抽驗、利益迴避原則、委外評選標準等,務須視為行政業務委外之重要課題。參考各國與台灣其他縣市,高雄市政府行政業務之部分委外將是提升行政效能、降低人力成本,撙節公務預算之必要措施。 基此,為利於行政業務委外工作之遂行,以降低市府財政負擔,提升高雄市公共服務之品質與效率,事前有效盤點高市府各局處適合與必需委外之業務,即為本研究之目標。本研究透過對高雄市政府一級單位行政委外承辦人員進行調查,瞭解當前(過往5年內)各單位決定行政業務是否委外時之決策考量。 調查結果初步確認本研究依據文獻所發展之十大決策準則指標確實皆為決策評估時之重要項目。其中平均值高達3.828至4.172之間,水準皆高且受測單位意見集中。次數分配結果指出受訪單位認為此十題項皆屬行政委外考量時之重要指標。 本研究所研提之十項決策準則指標皆可作為未來行政委外之評估指標。此十項決策指標為: 1. 相較於委外廠商,行政機關相對不具有自行提供該行政業務之條件,包括業務之專業能力、必須之人力資源(含素質、專業性與數量),以及執行該業務之設備。 2. 行政機關對於若委外,具備有直接、明確且客觀之委外成效衡量指標,以監管、輔導、考核該委外業務,及是否續委外之評估。 3. 針對該行政業務,行政機關與委外廠商能建立一致之目標、觀點。 4. 委外廠商較行政機關更具有執行該行政業務之專業能力與過往經驗,使得行政業務較自辦具有更佳之績效。 5. 行政機關有足夠的條件監管該委外之行政業務,包括執行之能力、充分之時間、人力與成本/預算。 6. 該行政業務之委外有助於提升行政機關與民眾間共同協力解決問題、共享成果,可共創機關、委外廠商、民眾三贏之局面。 7. 行政機關與委外廠商之間對於該行政業務的資訊對稱。 8. 相較於由行政機關自辦,委外廠商執行該行政業務能帶給民眾更高之滿意度,並提高行政機關整體效益。 9. 該行政業務委外能提升行政機關與民眾更良好的互動與夥伴關係。 10. 行政機關攸關行政業務、人員編組或組織規模需要精簡,且利益迴避。 此外,本研究亦針對受測單位過往五年業已委外與未來三年內計畫委外之行政業務進行盤點。盤點結果發現各單位除在委外案件數頗具落差外,委外業務在性質上亦頗有落差。 另外本研究亦針對高雄市與其他五都在教育、民政、社會、工務、水利等部門進行委外之案件數與案件金額進行比較。結果發現六都間之案件與金額各有高低。但高雄市除了水利部門委外數較高外,民政部門相較偏低,其他部門與其他五都間並無較明顯之委外案件數與金額數。整體而論,高雄市在此五部門之委外狀況略低於平均值。綜而論之,高雄市委外程度在六都中大致屬於居中;然參酌過去七年間高雄市總人口數為六都第二或第三高。相較之下,高雄市行政業務之委外仍有提升之可行性與必要性。 此外,本研究基於前述之評估指標,建議前述五部門行政業務自辦或委外之建議。下列業務區分為(1)可停止辦理、(2)維持自行辦理、(3)可委託民間辦理,以及(4)可自辦、委辦,亦可由政府與民間共同辦理等四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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